张某已是年满13周岁的初中生具有同其年龄相当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对跳楼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也应该有足够的认知能力,故其自身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家庭对张某的关心和陪伴不够,也忽略了对子女的心理健康教育,张某的自杀行为与其家庭教育和环境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事发当晚张某已经出现异常行为,向同学表达了要跳楼自杀的话语,而且平时也不止一次称要自杀,但却未能引起学校足够的警觉和关注,由此反映出学校在教育、管理上未能尽到相应的职责,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日晚11点多,某县第五中学初一级寄宿生张某,在该校宿舍楼四楼418房间的阳台跳楼,落在二楼窗外平台上,当即被宿管员发现,送往医院救治。事发后,在张某的宿舍床上发现其书写的遗书。张某受伤后,县第五中学于2018年6月8日垫付医药费42680元。2018年9月4日张某父亲自行委托德州德弘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用、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进行鉴定,支付鉴定费用2200元。该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张某骨盆多发骨折,畸形愈合,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L2、3、S3椎体骨折,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2、张某二次手术费30000元人民币或待实际费用发生后予以确认;3、张某营养期限90日、护理期限90日,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出院后需一人护理。张某的亲生母亲于2014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父亲系个体经营者。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跳楼自杀,学校该承担责任的比例是多少?
一审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事发之日张某已是年满13周岁的初中生,已经具有同其年龄相当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对跳楼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也应该有足够的认知能力,故其自身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父母应当关注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生活状况,并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及生活指导。通过张某的老师和同学反映情况看,张某渴望得到亲情和关爱,并以割腕贴创可贴的方式以期得到父亲的关注。事发前一天下午,张某的父亲到学校看望张某时却未能发觉其该异常行为,由此反映出家庭对张某的关心和陪伴不够,也忽略了对子女的心理健康教育,张某的自杀行为与其家庭教育和环境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当根据初中生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特别是对家庭具有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应当着重加强教育、管理。通过张某的遗书内容和同学反映情况看,张某在校期间,心理较为敏感,思想情绪经常出现波动,甚至出现如割腕、声称不想活等不正常的言行,但学校却未能及时与其家长沟通,也未能跟进心理健康辅导。事发当晚张某已经出现异常行为,向同学表达了要跳楼自杀的话语,而且平时也不止一次称要自杀,但却未能引起学校足够的警觉和关注,由此反映出学校在教育、管理上未能尽到相应的职责,故县第五中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计为399620.3元。无论张某的父母,还是学校,均应深刻反思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家庭和学校应及时沟通学生的情况,避免同类事件的发生,在事故处理上亦应相互配合,理性解决分歧,尽量避免对张某再次造成心灵伤害。事故发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宿舍阳台窗户是否安装防护栏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自杀行为的发生。结合本案中当事人行为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例,齐河县第五中学承担本案损害责任的比例以10%-20%之间为宜。事故发生后,齐河县第五中学履行救助义务,并垫付了医药费42680元,其已经履行的义务与应当承担的责任相当,故本院认为其不再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张某对县第五中学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本案中,上诉人张某原系被上诉人县第五中学初一级十七班寄宿生,2018年6月1日晚从县第五中学宿舍楼四楼418房间的阳台跳楼摔伤。上诉人在校期间已经出现如割腕、声称不想活等不正常的言行,但学校却未能及时与其家长沟通,也未能跟进心理健康辅导,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教育、管理上未能尽到相应的职责符合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上诉人因伤造成的损失计为399620.3元,被上诉人垫付医药费仅为42680元,原审判决在判令县第五中学在10%-20%范围内承担本案损害责任的同时驳回张某对县第五中学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原则,本院予以纠正。结合本案中当事人行为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例,本院确定被上诉人县第五中学承担本案20%的损害责任,扣除其已经垫付的医药费42680元,仍需向上诉人赔付37244元(399620.3元×20%-42680元=37244元)。张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5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县第五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37244元;看到这个案子时,我心里非常的难过,因为作为一个母亲来说,看到孩子经历这种痛苦,是真的很心疼孩子。其实不管是家长也好,学校也罢,对于孩子的心理健康都应该重视起来的。尤其是家庭中出现巨大变故的孩子,一定要随时关注孩子的心理变化跟行为变化。毕竟孩子只有13岁,她的心智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当失去了亲人这种巨大的痛苦,孩子的心里是难以承受的,会变得自卑,不自信,不善于沟通,脾气暴躁,缺乏安全感等。
这时候家长的陪伴,家长的开导,对孩子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心灵上的精神支柱。如果这时候家长没有重视到这一点,孩子就会出现抑郁的情绪也会出现一些自杀的倾向。孩子正常上课,在学校期间,老师也应该多关注孩子的心理变化跟行为变化。可以让同学多跟孩子聊聊天,陪伴一下她。不管是在学习上还是在生活上,大家都对孩子多关注一些,当然要注意陪伴的方式,不要让孩子觉得她可怜,大家才对她施以援手。也可以借助于学校的心理辅导员来跟孩子做深层次的对话,以解决孩子的这种焦虑感跟无助感。还有一些话要送给孩子,虽然家里遭到了变故,但是你也已经是一个大孩子了,也应该明白,当所有的这些不开心的事情发生了,我们没办法去改变这个事实跟结果。不管我们接不接受,只要出现了一个事情,我们就要去勇敢面对。就像天还是会黑,明天还会到来,这就是自然法则。你只要记得,不论到哪里、无论多坎坷,你还会有大家支持你、陪伴你。顺其自然,路就会宽,心也会宽,也就会豁然些,才可以努力走出这段,你不想要度过的日子。(娓娓道来:魏 巍,北京中青育美科技发展中心主任,山东省戒毒监测所戒毒工作志愿者爱心大使 淄博市齐民心理研究咨询中心 副主任)